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405民初1798号
原告:***,男,197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琲琲,湖南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建宁东路**(科教城专家公寓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市长安区建明北路**d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栓。
原告***与被告兰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拖欠的劳务款2203040元(其中兴泉项目748640元,渝怀项目1454400元);2、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9年2月26日和2019年11月1日,原告与被告兰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区办事处签订了二份《建设工程管理责任书》,协议约定由原告承接被告兰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的隧道水沟电缆槽建设劳务工程。原告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兰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按工程价款收取15%的管理费。工程完工后,二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对于拖欠的工程款,被告兰州力源劳务有限公司怠于向中铁三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行使债权人的权利,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系因建设工程施工而产生的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不动产所在地的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并不在衡阳市珠晖区,故本院无管辖权。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依法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4424元,在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周能发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