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904民初5045号
申请人:某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马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曹某某。
被申请人:黄某。
申请人某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黄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某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黄某价值11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投保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某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以采取保全措施。为确保案件审理的正常进行和判决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曹某某、黄某价值110万元的财产。保全期间不得有抵押、转让等处分行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人某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保全上述财产期限届满后,要求继续保全的,应在相应的保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交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否则相应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某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自行承担)。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某某保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