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11045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90年7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6394Y。
法定代表人:李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0601号仲裁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30500元(人民币,下同),本院依法立案。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31160.88元,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已领取本案执行款项30798.9元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权利已执行完毕,申请执行费361.98元已依法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深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深劳人仲案[2019]10601号仲裁裁决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事项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周钟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江 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