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3212号
申请执行人:**蔓,女,汉族,1995年11月20日出生,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被执行人: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0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71136394Y。
法定代表人:李宏。
申请执行人**蔓与被执行人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2258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款项7081.19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项7131.19元支付至本院,支付申请执行人7081.19元,收取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3月30日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已由被执行人承担并已缴纳,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305执3212号案件已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 璟
二〇二〇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