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0305执626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0层2001-E,组织机构代码789236044。
法定代表人:许志兵。
被执行人: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区中区科研路9号比克科技大厦20楼,组织机构代码071136394。
法定代表人:李宏。
申请执行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0305民初1244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7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深圳礼舍科技有限公司没有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还支付人民币30446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等单位调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后,被执行人拒不向本院支付款项,本院依法于2017年12月19日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315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0日到本院办理领款手续,领取金额为人民币31143元,并于当天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本院(2016)粤0305民初1244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732号民事判决书所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实现,申请执行费人民币357元已依法扣缴,本案依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粤0305民初12442号民事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终87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蔡建东
审判员  李艾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志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