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

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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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11执45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691746759J,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胥口镇查岭村。
法定代表人:杨永祥。
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71448932XL,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兴文街道办事处龙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杨继勇。
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1民初285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款项154487.1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95元、执行费221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责令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名下有×××、×××号牌车辆两辆,本案已采取了查封措施,因未实际控制到案,暂无法处置。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大额银行存款和有价证券,亦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杭州金竺机械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四川巴中普瑞制药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11执459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江龙
审判员张志军
审判员俞添景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潘力
书记员蔡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