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114民初4936号
原告:南京XX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雨花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万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某某。
原告南京XX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XX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京XX建材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南京XX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XX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京XX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