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民初3352号之一
原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金城镇***2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常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2元、保全费2520元,合计6042元,由原告常州华宇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周 莺
书 记 员 韦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