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391民初795号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祥春建材厂,住所地铜山区二堡村北京路东。
经营人:***,个体工商户。
被告:***(又名宋辉),男,汉族,1987年4月16日出生,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徐州市铜山区祥春建材厂诉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开具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原告徐州市铜山区祥春建材厂收到本院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故依法应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第十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州市铜山区祥春建材厂撤诉处理。
审判员谢龙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一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