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5035号
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1671335215T),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桥林镇石碛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露露,江苏君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613571000XF),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国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市第九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406元,由原告南京天云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成林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