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82民初11394号 原告:宜兴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和桥镇鹅洲西路2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W01377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路修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兴业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681123742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宜兴市天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男,1972年9月1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受***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衡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金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碧公司)与被告宜兴市广豪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豪公司)、第三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碧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金碧公司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碧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金碧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