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清申116号
申请人:重庆金某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重庆赛某克无线定位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华某。
申请人重庆金某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申请人重庆赛某克无线定位有限公司(简称赛某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申请对赛某克公司强制清算。我院进行了听证,重庆金某信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赛某克公司于2002年2月26日成立,企业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注册资本471.6万美元,住所地为重庆市北部新区。公司股东为重庆金某信有限责任公司(持股53.0110%),CX(持股34.9873%),AX(持股12.0017%)。公司经营范围为: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周边设备和定位及其周边设备的研发、生产、销售;计算机、传输网络工程的设计、安装、总承包;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电子、电器设备及元器件的研发、销售、经营;相关产品的科技咨询及服务。
2008年12月5日,因未依法参加年检,赛某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听证中,重庆金某信有限责任公司陈述赛某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能与另外两股东取得联系,未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
本院认为,公司在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赛某克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证据证明自行进行了清算,重庆金某信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赛某克公司的股东,提起对其进行强制清算,符合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本院予以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申请人重庆金某信有限责任公司对重庆赛某克无线定位有限公司的强制清算申请。
本裁定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