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9703江阴市南闸南运建筑材料厂与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苏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1民初9703号之一
原告:江阴市南闸南运建筑材料厂,住所地江阴市南闸街道龙运村河西路。
经营者:许军,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筱鹏,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磊,江苏春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大桥南路**(先锋菜场**)。
法定代表人:沈剑。
被告:**,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阴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南闸南运建筑材料厂诉被告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南闸南运建筑材料厂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阴市先锋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南闸南运建筑材料厂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南闸南运建筑材料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129元、财产保全费2270元,合计5399元(江阴市南闸南运建筑材料厂已预交),由江阴市南闸南运建筑材料厂负担。
审判员  任金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周佳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