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鲁01民终769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泱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逯驭麟,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5年5月2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蓬莱市。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
代表人:***,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创研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以下简称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名誉权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济天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深圳创研华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深圳创研华公司不承担责任。2、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七条规定: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1、深圳创研华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违法性。一审法院认定深圳创研华公司转载的涉案**存在侵权事实,认定事实错误。涉案**中描述**和***有碰瓷动机,中山宝马撞人案是有***和**策划的一起碰瓷案。是否属于一审法院认定的碰瓷案,深圳创研华公司通读整篇**并非找到一审法院所称的词汇。一审法院认定**报导**和**并非合法夫妻,属侮辱诽谤,认定事实错误,该表述只是不明真相的作者的陈述,并不带有侮辱、诽谤的意思。一审法院认定报导**和***是同居关系不属实,属侮辱、诽谤,一审法院仅凭**和***陈述两人不是同居关系,仅凭当事人的单方口述,在无证据证明的情况下,认定**系造谣,过于轻浮。深圳创研华公司转载涉案**的日期为2012年6月4日,而2012年8月9日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才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也就是说在深圳创研华公司转载该**时,**有意碰瓷还是**故意伤害,均没有确切的依据。转发涉案**时,无证据证明**有意碰瓷是捏造的。2、深圳创研华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违法性。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和第3款之规定,网络服务的提供者存在监管责任。深圳创研华公司一经知晓被起诉,立刻删除原帖,停止侵害,尽到监管责任。本案中,深圳创研华公司不是原帖的创作者,只是转载者,并且还有其他媒体平台之前进行了登载和转发,理性推论中不能判断深圳创研华公司明知此次转载行为的违法性,故不存在违法行为。
**、***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中国电信、荆州电信公司依法均应承担责任。涉案**发布时在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该网站的所有人是荆州电信公司,直到2012年7月,**、***提出本案诉讼后,该网站的备案登记才变更为深圳创研华公司,网站的备案是其身份的象征,没有备案也不可能有该网站,**、***不能否定中国电信、荆州电信公司与深圳创研华公司有合作的可能,并且我们看该网站名称是荆州热线。而深圳创研华公司为深圳企业,不可能同时拥有荆州的网站,其实这是一个非常明确的事实,虽深圳创研华公司、荆州电信公司以及中国电信互通,互相认可深圳创研华公司为该网站的所有者,但都不能改变起诉才变更为深圳创研华公司的事实。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停止侵害,删除所有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对**、***的侵权**;2、判令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就本案中严重不实报道书面(相同版面)在所在媒体、网站公开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2年6月4日,在http://www.0716.com.cn/News/bl/2012/0604/113294.html网址上发表题为:“中山宝马撞人案内幕曝光***冒称律师违规代理案件”**。内容如下:近日,震惊网络的所谓中山***马撞人案在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开庭。由于状告肇事司机**蓄意伤害的重要证据视频,经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权威鉴定后,该视频中被告人**有刹车、降速的行为,**根本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心态。由于该案牵扯到**和**的莫须有离婚案,**和***有碰瓷动机,导致案件疑点重重,再者**、***谎话连篇,与状词有多次出入,为此,虽然控辩双方激辩6个小时,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判决。本记者为了拨开疑点揭开案件真相,对**、***和**的周边朋友进行明察暗访后,发掘出中山宝马撞人案幕后的惊天内幕。**和**并非合法夫妻关系**和***乃同居关系。***坚称自己是**妻子**的离婚案件的代理律师,然而实际上,**和**并非合法夫妻关系。据了解,**和**只是同居关系,他们共同育有一女,**怀孕后,由于**不守妇道,和多名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了给女儿解决户口问题,**的哥哥差人在*****和**定制了假结婚证书,**和**于2006年已经断绝同居关系。而**在法庭上提交的结婚证书编号实乃武汉另外一对夫妇所有。**和**的莫须有离婚案实乃**为瓜分**财产所找的托词和借口,对于**案件,山东相关法院曾裁定,由于他们两人并未亲自前往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加上**提供的结婚证书编号与他人一致,**和**不存在婚姻关系。后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的相关案件中对**与**是否合法登记结婚的情形进行审查时,相关行政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都明确提出他们的结婚证系假证,他们没有合法登记结婚,不是夫妻关系,只是一般同居关系,该案件已被上诉,且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在审理中,鉴于二审结论未出的情况下,应该按原审法院查明的情况来认定。因此,**、***企图偷换概念以谋取他人同情,妄图煽动不明观众情绪的行为实在可耻。***谎称律师,***界蒙羞。经记者调查了解,***37岁,未婚,**现任男友,小学毕业后从事刷墙、搬运等工作,参加工作后的***并未进行,更未曾参加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也并未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其并没有律师从业资格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执业,不得为牟取经济利益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如今谎称**和**所谓离婚案代理律师,公然损害中国律师群体的声誉,诋毁中国律师形象,如若此举未能得到有效的遏制和打击,将令中国律师界蒙羞,***职业耻辱。中山宝马撞人案是有***和**策划的一起碰瓷案。**和**所谓离婚案被山东相关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后,虽然期间***多次采取夹带炸弹和法警发生肢体冲突的方式威胁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山东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曾顶住压力作出了相关认定,**企图瓜分**财产的野心落空。为此,对**怀恨在心的**和***决定给**一点颜色看看,连日跟踪**,了解**的行踪后,***和**决定以身涉险,置之死地而后生,导演碰瓷局。事先在**回公司必经之路装下摄像头,***看见**驾车缓缓过来后,主动以身体撞击**的座驾,成功策划这一起以假乱真的所谓宝马杀人案。本是一场**的避让不及碰瓷案,**和***偏一口咬定是杀人案,企图让**以刑法定罪。如若**不幸蒙难入狱,那**将以老板娘的身份把控**公司,进行财产转移,掏空公司资产,妄图一人独享**辛苦打拼回来的基业。相信中山第二人民法院能够辨真伪,明是非,看穿**和***的狼子野心,惩奸除恶,让罪人得到应有的惩戒”。
另查明,2011年10月17日,**因驾驶宝马车撞伤***一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被逮捕。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9日作出(2012)中二法刑一初字第4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与***均不服,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中中法刑一终字第14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庭审中,双方争议问题有以下两个:
一、涉案网址归谁所有。**、***提交工业和信息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截屏1份,证明涉案**发表至**、***起诉前,涉案网址归荆州电信公司所有,主办单位名称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单位性质企业,网址备案/许可证号鄂I**备05012402-1,网站名称荆州热线,网站首页网址包括www.0716.com.cn,审核时间2010年1月15日。经质证,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对该截屏有异议,主张在工业和信息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中已查不到该域名,该域名不属于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所有,且该截屏显示的备案网站名称是荆州热线,不是涉案网站荆州网。审核时间是2010年1月15日,是在涉案**发表之前,涉案域名注销之前。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提交工业和信息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打印件1份,证明www.0716.com.cn网站不属于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所有。网址备案/许可证号鄂I**备05012402-1,网站名称荆州热线,网站首页网址www.jzinfo.com.cn,www.jzcom.cn,审核时间2012年7月4日。
**、***提交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WHOIS查询结果1份,证明自2010年4月16日www.0716.com.cn网址已被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持有。**、***提交中国万网查询结果1份,证明域名0716.com.cn的注册信息,注册商是厦门易名科技有限公司,注册人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日期为2010年4月16日,到期日为2013年4月16日。该证据还证明该域名开办的网站有荆州新闻网,荆州热线,荆州热门新闻媒体-荆州人自己的新闻中心。经质证,**、***对第1份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审核时间为2012年7月4日,说明在**、***起诉后,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才到工业和信息化部湖北省通信管理局将涉案网址去掉。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ICP证是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办理,有效期限五年,至于给谁使用,是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的权利,但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必须承担责任。2012年7月4日重新变更注册备案,正好说明其为了逃避责任才申请变更的备案,7月4日的变更不影响追究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的责任。深圳创研华公司认可www.0716.com.cn网站系其公司于2010年4月16日注册的,现在仍在使用,确实在该网站上转载了涉案**。
对于该焦点问题,一审法院认为,www.0716.com.cn网站系深圳创研华公司注册所有的网站,本案的涉案**也系该公司在其网站上转载。
二、本案是否存在侵权事实
**、***主张涉案**是一篇虚构的、带有侮辱、诽谤**、***内容的**。该**题目称***冒充律师违规代理案件不属实,因***从未冒充过律师代理案件。如有证据,应提交,如不能证明,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则是诬陷、诽谤。**每一段都在诬陷、诽谤。
1、**、***提交破案告知书1份、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1份,证明***于2012年5月21日在广东省中山市开庭审理的案件即中山宝马撞人案为故意伤害。且有广东省公安厅行政复议决定书证明,所称的“碰瓷党”等纯属诬陷。
2、**、***提交**与**结婚证复印件1份、婚姻档案和体检证明各1份、结婚照片一宗,证明**、**是合法夫妻,证明涉案**报导“**和**并非合法夫妻”该部分内容失实。另,该**称**和***是同居关系不属实,属侮辱、诽谤。另提交(2008)天民三初字第1091-2号民事裁定书1份,证明**、**离婚纠纷案正在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同时证明报导中称“**和**所谓离婚案被山东相关法院认定双方婚姻关系不成立后,虽然期间***多次采取夹带炸弹和法警发生肢体冲突的方式威胁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但是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曾顶住压力作出了相关认定,**企图瓜分**财产的野心落空。”属于恶意诽谤、造谣中伤。综上,涉案**全文属于捏造事实、侮辱、诽谤**、***,企图为犯罪嫌疑人**开脱罪责,影响中山法院刑事案件、天桥法院离婚案件、武汉中院对**行政上诉案件的审理。进而严重侵犯了**、***的名誉权。
经质证,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对两份行政裁定书及天桥区法院民事裁定书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其他证据因涉及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正在审理中,最终结果还未确定,不足以证明涉案**报导失实。另该涉案报导与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没有关系,因该报导**既不是他们编写、编辑,也不是他们发表、链接、转载的。深圳创研华公司认为其虽转载过涉案**,但**内容并不侵犯**、***的名誉权,**、***提供的证据目前均在审理当中,**、***没有证据证明其权利受侵害。且深圳创研华公司网站已在6月6日将该**删除。***发表时间看,2014年6月4日11时40分发表,点击次数为77次,实际访问量没有这么多,且涉案**于2012年6月1日早已被其他网站转载。对此**、***认为深圳创研华公司所述无事实依据,其未提交证据证实其系转载的**,且在2012年7月31日第一次开庭时,当庭查看该**还在。
一审法院认为,深圳创研华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登载的**中,有多处与事实不符,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已经判决中山宝马撞人案是故意伤害案件,并非***、**蓄意导演的碰瓷假案;**与**的离婚案经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认定,双方系合法夫妻;“***多次采取夹带炸弹方式威胁”也未有证据证实。深圳创研华公司登载的**中对**、***主观定罪,且文中带有侮辱性语言,损害了**、***的名誉权。
二、**、***诉讼请求的依据及举证质证情况。
**、***要求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停止侵害,删除所有涉及**、***的**连接网址、就本案中严重不实报道书面(相同版面),并且在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所在媒体、网站公开向**、***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认为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在其网站上刊登的虚假的,带有侮辱、诽谤性的**,必然造成**、***名誉权的降低,该篇**在互联网上广为传播,传播时间长,涉及面广,严重造成**、***心理压力和社会评价降低,身心受到伤害。故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要求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停止侵害,删除所有涉及**、*****连接网址,严重不实报道书面(相同版面),并且在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所在媒体、网站公开向**、***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庭审中,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认为,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没有违法行为,不存在侵权事实,也未产生损害后果,**、***也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的主张,且深圳创研华公司已于2012年6月6将**删除,**、***所称的负面影响没有事实根据。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提交涉案**截图1份,证明**、***诉状中表述的网址现已无法打开,已不存在。经质证,**、***认为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深圳创研华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是截屏,也不能证明无法打开该网站。
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是社会公众对公民或法人的品德、声誉、形象等方面的综合评价。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新闻报道客观、**、中立及真实,是新闻机构的职责所在,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即构成对他人名誉权的侵犯。本案中,深圳创研华公司未经充分核实即在所属网站上登载上述**,其明知上述**中带有侮辱性语言,呈现给读者的是**、***的负面形象,必然导致**、***社会评价的降低,其转载行为侵害了**、***的名誉权。**、***要求深圳创研华公司承担侵权责任,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荆州电信公司、中国电信并非涉案网站的所有权人,其对**、***没有侵权事实,**、***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要求深圳创研华公司停止侵害,删除所有的涉案**并向其赔礼道歉,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民事主体因其人格权利受到不法侵害,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受到损害或遭受精神痛苦等无形损害,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形式的赔偿、进行救济和保护的法律制度。本案中,深圳创研华公司的**失实,给**、***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应支付一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所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过高,鉴于涉案**传播范围广、传播速度快、传播时间长,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给**、***及家人生活造成一定的影响,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及受诉法院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结合深圳创研华公司的影响力,一审法院酌情支持深圳创研华公司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一、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停止对**、***名誉权的侵害,并删除对**、***名誉权造成侵害的**。二、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在其所属的www.0716.com.cn网站以书面形式在侵权**相同的同版同位置公开向**、***赔礼道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查)。三、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四、驳回**、***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负担300元,由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0元。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
经审理本院认定,一审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深圳创研华公司与**、***均认可,深圳创研华公司已经自行删除了诉争**,且网站的链接已不存在。
以上事实有二审调查笔录在案为凭。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他人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经审查www.0716.com.cn网站系深圳创研华公司注册所有的网站,该网站于2012年6月4日转载了题为:“中山宝马撞人案内幕曝光***冒称律师违规代理案件”**,**所载明的事实与生效判决所认定的相关事实严重不符且带有侮辱、贬损性语言,该篇**在互联网上广泛转载,给**、***造成了负面影响,使**、***的社会评价降低,身心健康受到严重的损害。深圳创研华公司对明显含有侮辱、贬损性语言的**进行转载,应核实**内容是否属实,是否符合报道规范,是否涉及侵权,转载者应尽到审查义务。深圳创研华公司未尽到上述义务,存在过错。一审判决深圳创研华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深圳创研华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基于深圳创研华公司已经自行删除了诉争**,消除了影响且网站的链接已不存在,再结合涉案**非深圳创研华公司创作,该公司没有侵犯**、***的故意,故再行判令深圳创研华公司删除侵权**并在所在媒体、网站公开赔礼道歉已无必要且事实上已不能履行,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二、维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2012)天民三初字第46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四项及案件受理费的负担部分;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创研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赵 雯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