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1002民初340号
原告:***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东******(6)。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1960年10月14日出生,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系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沙市区江津西路283号。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46元,减半收取5873元,由原告***恩电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 华
人民审判员 ***
人民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