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02民初974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天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76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系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荆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8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电信荆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收取原告4月14和4月15日两次定购的“助教助学行动优惠流量包”的收费明细、计算方式及其实收的58元上网费用中应收及违规多收的数额,且以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材料提供;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7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如下:原告因孩子上网课需要,于2020年4月14日、15日购买了被告所销售“助教助学行动优惠流量包”两个,分别是“10元10G包”和“50元80G包”,被告依合同规定,4月份按包内流量按天折算的方式给予原告流量总计49593.33M。2020年5月1日,被告4月份的话费账单总额为157.7元,基于过去话费基数及本月额外费用的估算,话费高得异常,对于费用异常的原因,原告开始以为是儿子其他的上网行为所致,并未怀疑是原告的系统加倍多收。经询问,儿子否认有此不当行为。原告作为家长,是本着怀疑儿子没说出真实情况而去查明原因,于是在中国电信的官网上对原告电话189××******的订单进行了反复查询核对计算,让原告不敢相信的是,造成这一异常的竟然真的是被告欺诈行为所致的,被告是按照包内流量按合同执行按天折算并分配给原告的,但是计费方式既不是按合同所说的按天折算计费,也不是按月收取,而是分别收取的9.67元和48.33元,折算为天分别是29.01天和28.998天。被告既不按月全收也不真正按天折算收取,而采取少收一天左右的方式掩盖多收的事实,同时也更好的欺诈消费者,使消费者不容易发现。从2020年5月1日,原告通过电信微信公众号、拨打10000号等方式要求给出收费明细及计算方式,均回应系系统正常收费,后经原告反复投诉并要结果,5月6日电信的10000号最后通牒说,可以通过话费争议系统给我申请退费28元,如果同意就处理,且只有一次机会,不同意的话投诉也处理完毕,不再处理。原告没有同意,电信10000号也兑现了其承诺,不再理睬我。后我向有关部门反映,有关部门因管理权限问题而搁浅。被告收费系统的收费行为是针对全体电信用户而非我一个人的,是批量行为,系统性收费方式的错误并不是也不可能是个案的工作失误,特别是“助教助学行动优惠流量包”,是省教育厅、经信局及三大运营商联合行为,在新冠疫情下的助教助学全省的行为,是政府行为、国企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可能不重视不作为。在这种背景下,对收费系统的调整不可能出现错误,如果出现错误就不会是简单的工作失误,而作为三大提供商之一的中国电信却在打着助教助学的旗号,背地里变着法子敛财,而在被发现后对消费者仍傲慢以待且不思悔改。面对欺诈行为,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不调解)。 被告电信荆州分公司辩称:被告已将电信服务合同标的额全额返还,合同已终结。被告在检查中发现因系统升级的原因,导致对原告的消费计费错误,与原告进行了多次沟通协调。为了使得原告的利益不受损,被告于2020年5月8日按照原告订购的服务合同两款标的共计60元的消费金额全额返还给了原告,故被告的行为不构成欺诈。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原、被告双方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因履行合同完毕而终结,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全部的诉讼请求。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原告主体资格; 2.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3.2020年4月15日业务登记单、入网协议、订购截图及原告微信截图,拟证明2020年4月15日购买原告被告所销售的助教助学行动优惠流量月包并接受被告所提供的电信服务,被告对该流量包宣传说明为基本费按天计扣,包内流量按天折算; 4.2020年4月29日接到被告流量消费及话费账单及支出明细、账单,拟证明2020年4月29日接到被告流量话费及话费账单总额157.7元通知及明细、账单; 5.2020年4月原告电话流量详单,拟证明原告流量消费及话费账单总额流量按天折算,计算后不应为157.7元; 6.2020年5月3日被告服务异常投诉受理回执,拟证明2020年5月3日原告电话告知被告服务异常受理的10000号,被受理人员查询回复属于正常的计费方式及结果; 7.2020年5月8日被告返还话费60元的记录,拟证明2020年5月8日被告明知流量计算错误而擅自返还花费,欺诈消费者的事实。 被告电信荆州分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对对方证据进行了交换和质证,相关质证意见本院已记录在卷。证据3中的微信聊天记录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其证据效力,对其他的证据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原告**为中国电信客户,其登记使用的电话号码为189××******,该号码的基础套餐为天翼畅享20GB(99元)。2020年4月14日,原告**订购被告公司“10月包全国10GB”流量套餐,并于当日退订。2020年4月15日,原告**订购被告公司“50元包全国80GB”流量套餐,也于当日退订。上述两个流量套餐是被告公司向湖北省中小学师生提供的流量资费优惠服务,其具体协议内容为:“流量可结转下月,不可与副卡同享,订购即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到期自动退订。有效期内,可随时退订,下月生效。订购月基本费按天计扣,包内流量按天折算”。 2020年5月1日,原告**发现其四月份的电信费用总额为157.7元,其中含基础套餐费99元、短信费0.7元及上网费为58元。原告**认为被告上网费收费存在异常,故通过微信公众号、拨打10000号等方式与被告多次沟通无果。2020年5月8日,被告返还60元费用给原告**。但原告**认为被告在处理多收的费用时态度傲慢,对其存在欺诈,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告**订购被告“10元包全国10GB”流量套餐及“50元包全国80GB”流量套餐后,原、被告之间建立了电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法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的约定。 关于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向原告提供其收取原告方于4月14和15日两次定的助教助学行动优惠流量包收费明细、计算方式及其实收的58元上网费用中应收及违规多收的数额,且以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材料提供”的请求。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已当庭表示对两个流量套餐的具体协议内容无异议,即具体为“流量可结转下月,不可与副卡同享,订购即生效,有效期至2020年6月30日,到期自动退订。有效期内,可随时退订,下月生效。订购月基本费按天计扣,包内流量按天折算”。按照协议的约定,两个流量套餐均是原告当天订购即开始收取费用,原告虽于当天取消,但取消均是次月才生效,故收费均应截止2020年4月30日。故,2020年4月14日的“10月包全国10GB”流量套餐,其收费应为:10元÷30天×17天=5.67元;2020年4月15日的“50元包全国80GB”流量套餐,其收费应为:50元÷30天×16天=26.67元,合计应收的流量费应为32.34元,但被告实收的费用为58元,其多收的25.66元确属违反合同的约定,应返还给原告。综上,对案涉流量包收费计算方式,原、被告双方已当庭确认无误,依照上述确认的收费计算方式,被告应收的费用显然能清楚计算。但被告在收费时,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收取58元,侵犯了原告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故本院仅对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中“对其实收的58元上网费用中应收及违规多收的数额,且以加盖公章的正式书面材料提供”的部分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即要求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470元的问题。本院认为,案涉争议为电信服务合同,原告据以提出该项诉讼请求的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但被告对存在多收费用的事实,已当庭作出了合理说明,其行为并不能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欺诈。依照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被告已经通过向原告返还费用60元的方式,对其违约行为进行了补救,弥补了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但针对被告收费系统升级可能造成其他电信客户损失的情形,被告通过此次诉讼应该引起充分、高度的重视,并采取合理措施,以防其他接受电信服务的客户因此而受到损失,使广大中国电信客户切实享受到政府就新冠疫情而出台的优惠政策,彰显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及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加盖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印章的书面形式向原告**提供其订购的“10元包全国10GB”及“50元包全国80GB”流量套餐的应收费用和多收费用的明细;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杜 曼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