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

某某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002民初1111号 原告:***,男,199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西路28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荆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于2022年4月22日开庭审理过程中当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依法予以准许。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