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航弘建设科技有限公司

陈某等与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1023民初5391号 原告:***,女,1969年11月3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原告:陈某,男,1994年2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天台县。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潘某,职务监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众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被告杭州航弘建设科技有限公某员工。 被告: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金钟村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3310xxxxxxxxxxxx,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金钟村下徐某。 法定代表人:曹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徐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某乙与被告杭州某有限公司、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坦头镇金钟村村民委员会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27日立案。原告***、陈某乙于2025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乙以原被告欲自行和解处理本案案纠纷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乙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5元,由原告***、陈某乙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法官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