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雄誉建设有限公司

武汉某建设有限公司、福建某水务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311财保741号 申请人:武汉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福建某水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泉港。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武汉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福建某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5166.35元或其他等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武汉某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某水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805166.35元或查封其他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