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225民初2319号
原告:河南亿水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索河办事处槐树洼社区5号楼11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410182MA9FXN587U。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所河南怀川律师事务所。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兰考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兰考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总部港B4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5MA480D5J4X。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河南亿水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兰考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河南亿水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308100元;2、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081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自2022年4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截止2024年10月10日,违约金暂计142188元;3、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于2021年11月23日签订《地热(钻井)项目钻井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原告承包被告发包的位于兰考县仪封乡毛古村北,兰考县农业产业综合开发扶贫建设项目(二期)工程地热井及凉水井(钻井)项目,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建设井深1600米的地热井一眼,井深600米的凉水井3眼,工程承包价地热井为900元/米、凉水井为620元/米,工程总价为1812000元。合同约定分批付款,质保金5%,质保金期限为24个月。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进行施工,但工程施工过程中,被告单方减少原告的工程量,只让施工1口凉水井原告最终完成地热井一口1610米,凉水井一口600米。2022年3月原告施工完毕,被告一直拖延剩余工程款。2024年5月20日,双方就剩余工程款达成和解协议,约定2024年5月底前被告支付原告15万元,剩余款项308100元被告最迟于2024年9月17日之前支付完毕,如果乙方(被告)未履行和解协议,甲方(原告)有权自2022年4月1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乙方(被告)违反协议任意一条,甲方(原告)可就和解协议向甲方(原告)住所地法院起诉。现被告公司仅支付了15万元工程款,剩余308100元工程款未按期支付,原告根据和解协议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河南亿水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全部履行给付工程款本金为由,于2025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亿水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兰考县城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7.16元,由原告河南亿水地热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