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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525号
原告:***,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郏县。
被告:***,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男,汉族,1966男2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被告: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7562550R。
法定代表人:董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系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763990275。
法定代表人:李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少清,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玉成,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无故缺席未到庭参加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律云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尹九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