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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02民初1438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1967年12月1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本院在原告**诉被告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日立案,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因其未缴纳诉讼费,故本案应按照撤诉处理。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楚凯亮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