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共商水县委党校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3民初3012号
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7562550R,住所: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3号,法定代表人:董志武,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智卫强,河南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代收法律文书,变更诉讼请求,调解、和解,提起申请等特别授权。
被告中共商水县委党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72300590747X3,住所地:商水县。
负责人:赵建昌。
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共商水县委党校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30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623元,由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世昌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纪锦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