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源(成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会泽众安劳务有限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云0326民初3546号 原告:***,男,1974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宣威市人,住云南省宣威市。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会泽县人,住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麒麟区中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会泽众安劳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326MACEETH80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 被告:隆源(成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58496446XR.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博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会泽众安劳务有限公司、隆源(成都)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原告***于2023年11月30日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