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283民初2816号
原告:唐山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聚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3年8月11日生,汉族,住衡水市阜城县。
原告唐山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唐山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山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唐山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于 鹏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 东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