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

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迁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冀0283民初1285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蓝亨啤酒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98元,保全费2770元,由原告迁安市衡安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