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

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0279号之二
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8号二期18层1804-1811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海,男。
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杨会民。
被告:**,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张玲,女,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刘保东,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玲、刘保东保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由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娴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