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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7645号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赣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4元,由原告江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柳伊尔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