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0121民初1872号
原告: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余干县。
被告:***,男,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第三人:***,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
第三人:江西省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三人: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和衡(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江西省某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江西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5日立案后,原告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3311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某某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