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鑫建工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云南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江西海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屏边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2523执2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424-426号1幢6楼624室。
法定代表人:李洪早,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杰志,男,1976年5月28生,系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西海鑫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莲塘镇埂头村姚村自然村。
法定代表人:姚保文,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海鑫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于2019年10月16日依据屏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云2523民初593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50000元。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江西海鑫建设有限公司已付清了所申请执行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1月22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云2523执2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陈 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侯易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