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大同市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0724民初1614号之一 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九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MA688EEA8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大同市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南路369号云城装饰大世界4楼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86171009F。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5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 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5日立案。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 睿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