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大同市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川0724民初1940号
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花荄镇九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5MA688EEA88。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浩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市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新建南路369号云城装饰大世界4楼4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200586171009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市浩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后,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自行主张诉权的合法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元,由原告四川中鑫绵建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