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6民终4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彭天博,男,1975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宛爱国,男,196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广东天穗(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宛友国,男,1967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乔,男,195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妹女,男,1962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梅县。
原审被告:河源市亿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河源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兴业大道东边、科技十一路北边河源市高新技术创业企业服务中心三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戴文通。
原审被告: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景德镇市乐平市洎阳中路427号。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
上诉人彭天博因与被上诉人宛爱国、宛友国、王**乔、向妹女、原审被告河源市亿源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河源市源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602民初33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彭天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彭天博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彭天博负担。上诉人彭天博多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予以退回。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焕棠
审 判 员 谢雄伟
审 判 员 李 翀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张曼婷
书 记 员 高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