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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万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乐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281民初3312号
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工业园塔前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558462570L
法定代表人许鹏,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义,男,汉族,1976年12月22日生,住乐平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乐平市洎阳中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213X3。
法定代表人:徐晓红。
被告:江西省万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乐平市人民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28115902213X3。
法定代表人:魏爱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乐平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江西省万宇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请要求两被告共同偿还光和商业广场万宇城二期工程商品混凝土货款计人民币10万元,因原、被告双方在本院受理的(2020)赣0281民初2844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就本案一并调解,故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乐平锦溪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 磊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石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