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83民初9115号
原告:钱某,男,1959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
法定代表人:邢某,执行董事。
原告钱某与被告浙江某有限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日立案。原告钱某于202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钱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钱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钱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竹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