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390号
原告:***晟建材商行,住所地:浙江省武义县白洋街道宝塔路8号二区2-2-48-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胜。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柳絮(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五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诚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52号-3。
法定代表人:邢兰君。
被告:***,男,1981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武义县。
原告***晟建材商行与被告浙江诚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晟建材商行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诚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晟建材商行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晟建材商行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4元(已减半),由原告***晟建材商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沈 斌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 汤陆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