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旭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安康旭辉建设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924财保89号 申请人:***,男。 被申请人:安康旭辉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安康旭辉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和金融账户存款95290.4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第四百八十五条第一款,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1.1.1)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安康旭辉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和金融账户存款进行冻结,限额95290.4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