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民终1381号
申请人: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188号卓雅花园二期1栋4单元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9206919F。
法定代表人:容伟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一凡,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工业区卓越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89478799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涵,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第三人:马春林,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振杰,北京德恒(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进公司)与被申请人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以及一审第三人马春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德进公司申请了诉讼保全,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粤0404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书、(2021)粤0404民初1057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据此冻结了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德进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继续冻结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德进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冻结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珠海美景支行名下的4440××××881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二、继续冻结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珠海金湾支行名下的2002××××921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三、继续冻结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在珠海华润银行三灶支行名下的2132××××0001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四、继续冻结***在工商银行珠海南苑支行名下的2002××××0170账户内的银行存款;
上述一至四项保全金额以204132.19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五、继续冻结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在农业银行珠海金湾支行名下的4435××××1388账户内的银行存款,保全金额以17246564.71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不动产的查封期限及其财产权的冻结期限为三年。继续查封、冻结的期限不超过上述规定期限。如需继续查封,申请人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廖世娟
审判员 朱 玮
审判员 诸葛亭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梁 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