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3703号
原告: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琴石工业区卓越路1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男,1969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熙涵,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广水市,现住珠海市金湾区。
被告: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188号卓雅花园二期1栋4单元103房。
法定代表人:容伟德。
原告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0月18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9004.5元(原告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负担。原告珠海恒达压滤机有限公司、***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9004.5元,本院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李雅惠
人民陪审员 李泉汉
人民陪审员 魏文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裴莉莉
书 记 员 袁妍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