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110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780643.26元,执行费61303.22元。实际执回0元,执行费0元,申请人某甲公司尚有6780643.26元债权未受偿,剩余申请执行费61303.22元未执行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兵1102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