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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新疆迅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三坪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兵1102执574号 申请执行人:某甲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被执行人:某乙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长期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780643.26元,执行费61303.22元。实际执回0元,执行费0元,申请人某甲公司尚有6780643.26元债权未受偿,剩余申请执行费61303.22元未执行到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兵1102执5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