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1002民初2449号
原告:扬州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某。
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广陵区。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
被告:陈某,男,198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
原告扬州市某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陈某买卖合同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陈某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钱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