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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某公司、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282民初3231号 原告:无锡某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某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 法定代表人:范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某某公司与被告江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无锡某某公司经本院催缴后仍未缴纳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