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古交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5)晋0181民初72号
原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源区陇海西路338号5号楼200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古交市梭峪乡梭峪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职工,住古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职工,住古交。
原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89201.2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459827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374.21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均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算至2024年12月31日利息为36027.4元),以上本息暂合计金额525228.61元;2.判令被告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24日,山西吉承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确认原告为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古交市“三供一业”煤改气工程施工(第一标段:镇城底南区煤改气工程施工)的中标单位。之后,被告作为发包方,原告作为承包方,双方签订《古交市“三供一业”煤改气工程第一标段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暂定价款1633131元,最终价款以审计报告为准,据实结算。工程价款支付:施工队伍进场后14个工作日内,发包人支付工程暂定价款的30%预付款;工程全部完工后,发包人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的30%进度款;承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并审核通过,由承包人提交经审计通过的结算资料后,支付到审计金额的97%;质量保证金为结算审定金额的3%,质保期为18个月,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计起,质保期满,无承包人质量问题后一次支付(不计利息)。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施工队伍于2018年11月10日进场开工,按照约定保质保量完成全部工程施工任务,于2019年11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业主使用。2020年6月5日,原告按照被告要求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0元,至今未退还。2023年1月3日,中天华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受被告委托,对由原告承建的古交市“三供一业”煤改气工程第一标段结算进行审核,审定工程结算金额979140.57元。截至目前,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早已届满,而被告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89939.36元,尚欠工程款489201.21元至今未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欠原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89201.21元及安全风险抵押金20000元,共计509201.21元。此款被告于2025年5月1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如被告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不能按上述约定期限履行义务,则被告需支付原告天然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45982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自2023年1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29374.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自2021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4626.14元,由被告古交市国新燃气综合利用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调解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不得有转移、隐匿财产等逃避执行行为,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依法可以立即对违反本条款规定内容的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