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红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2民初440号
原告:湖北后***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地:黄冈市红安县经济开发区新型产业园。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122MA498DAT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北兴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武汉大学科技园内创业大楼3楼110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MHK9X5。
法定代表人:兰谆峰
第三人:***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625号金华大厦60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300207062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后***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兴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9日立案,依法适用独任审判普通程序审理。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因此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后***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兴创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宏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695元减半收取10847.5元,由原告湖北后***幕墙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王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