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5执16189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立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69号布吉中心广场B座写字楼十楼C2-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606207。
委托代理人:罗建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冕,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401、401A、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06198。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立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75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项人民币139720元及利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依法受理立案。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表,并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文书材料后,于2021年11月29日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5月30日前支付执行和解协议中约定的未还款项。执行费人民币2123.09元已由被执行人缴纳。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按照和解协议约定需长期履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可予以终结。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的约定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粤0305执1618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羊大雄
审判员 周 蕾
审判员 李之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董欢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