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4198号
原告:深圳市鹏立达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吉华路69号布吉中心广场B座写字楼十楼C2-D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606207。
法定代表人:韩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新,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冕,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南油第二工业区202栋401、401A、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606198。
法定代表人:彭苑华。
原告深圳市鹏立达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63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2997499041320190014952的《保单保函》,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深圳市南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63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叶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