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10民初73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汤汪路58号。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负责人(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华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扬州市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