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黑0104民初13242号
原告:***,女,汉族,1967年1月17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和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友谊东路11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格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松北区。
原告***与被告哈尔滨建工建设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26元,减半收取计375.63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孙奕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