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民终23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79848357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敔山湾会所。
法定代表人:**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玉盟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2781267604C,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西林街道***118号1号楼307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93468X,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复盛镇正街(政府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142232501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玉盟化工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金科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2022)苏0281民初84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阴金科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陈 涛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