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13民初5096号
申请人: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新桥镇东环路2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小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龙山路4号B幢1201。
执行事务合伙人:**。
被申请人: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崮山路538号,***2399号1幢805室。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95年3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汇一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经济开发区立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9年8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申请人:**,男,1990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市。
申请人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小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汇一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小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4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汇一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新桥建工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小象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上海凯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30411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汇一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三、冻结***的银行存款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罗 扬
二〇二三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